商标与品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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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6 01:00:21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商标和品牌的联系
商标和品牌之间有十分密切的关系,既有深刻的历史渊源,也有现实的紧密联系。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在产品,物体和牲畜上打上一个记号以标示其所有者和生产者的做法,古今中外都普遍存在。在不发达的古代社会,人口稀少,家养的牲畜放养于广袤的牧地,为了不至于混淆,牲畜的主人会在家畜上打上一个特别的记号。如在牛身上烙上一个火痕,不同的痕迹表示为不同的主人所有。这种现象在我国一些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至今仍然普遍存在。这就是品牌最早的起源,也是英文品牌(Brand)一词的最原始的解释:烙印。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商品经济逐新发达,一些手工业者和商业者从自给自足的农牧业中分离出来,专司产品的生产制造和经营活动。在这个过程中,一些生产者的产品质量好,信誉好,回头客频频光顾,逐渐地有了声誉。认准标识(Mark)或商号购买的情形开始出现,一些质量上乘的产品获得了很好的口碑,传至大街小巷,甚至在一定范围内家喻户晓,如张小泉剪刀、全聚德烤鸭等老字号。与此同时,假冒现象也出现了。张小泉、同仁堂等都深受其苦。为了避免被假冒,北京同仁堂公告天下,“同仁堂”为北京独有且无分店,以示惟一正宗。然而,这仍然无法保护优良口碑的商家权益,假冒伪劣者仍层出不穷,无法避免。

到了近代,在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欧美国家,一些著名的商家和实业家深感假目伪劣之可恶、可恨,因此联名要求国会或立法院制定反假冒的法律。法国、英国、美国几乎在同一时期制定并通过了类似我们今天称为《商标法》的法案。于是第一批被称为商标(Trademark)的标识和名称产生了。可口可乐、柯达等就是最早一批诞生的商标。它们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具有了专用权。因此,商标是在品牌、标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经过法律程序和法律确认的品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品牌。从这个角度讲,品牌一现代意义上的品牌一都是商标。

商标和品牌从表现形式上看实在没有什么区别。所以,从大众使用角度看,品牌就是商标,商标也就是品牌。但是,从品牌管理角度看,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品牌要成为企业的资产,获得排他性使用权,必须注册成为商标。我们在后面还会指出一个品牌可以是多个注册商标,还可以是多个名称的组合。不过,一个品牌的某些要素
(虽已形成独特性)是不能注册的,它们不是商标或商标的一部分(如颜色及其组合、口号、音乐等),但却是品牌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品牌与商标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包含关系。一个品牌里必须至少有一个商标,有时甚至几个商标,以商标的独占性来建立品牌识别性和品牌资产。如图1-2所示,商标与品牌的关系就是:
某个品牌是一个大圈,用B表示,T1和T2分别代表其注册成功的商标,T1,T2三B(二为包含于)。品牌酒盖的内容多,商标涵盖的内容少。

(2)商标与品牌的区别
1)商标的构件小于或等于品牌的构件。根据前述商标的定义,商标法核准注册的商标形式只有两类,一是文字,二是图案,当然也包括两者的结合,而不包括色彩、音响或某种物质主体形象。但品牌的构件不仅包括文字、图案,还有特型设计、图案的颜色对比等。
就个别品牌而言,一个公司在申请注册时,可能发生其中某一部分被核准注册、另一部分却未能批复下来的情况。如前述的“展望”品牌图案注册成功了,文字却失败了。也有公司文字注册成功,但其图案因与别的企业相似,而未能注册。还有一些产品,由于其品牌名就是其产品名,因而也未能成功注册,如“中华整精”。而最早生产“中华餐精”口服液的浙江圣达公司,未能成功地把握商标与品牌的区别,把宜传重点放在“中华鳖精”四个字上,当时为他们做广告的马俊仁伸出大拇指说:“中华整精,支支强劲。可“圣达”商标却几乎看不到影子。后果是各种“中华鳖精”蜂拥而起,泥沙俱下,“圣达”也从此一蹶不振。

2)商标权有国界,品牌使用无国界。世界各国有自己的商标法律,在一国注册的商标仅在该国内有排他性使用权,超越国界后就失去了排他性权利.我国的一些著名商标,由于没有及时到出口国注册,在当地市场赢得一定声誉后,被国外的一些投机商人捷足先登,抢先注册。我国的产品如还要出口,就需更换商标,重新注册,并重新开拓市场:或者交付商标使用费后才能出口销售。韩国的LG公司在中国市场也碰到类似的问题。由于IG商标已被我国一家电梯公司率先注册,韩国LG商标就失去了在中国电梯产品上的使用权。因此,商标只有在注册国家是商标,在未注册的国家就不是商标,不受保护。
品牌与商标不同。在中国,“风凰”及其图案是品牌,在其他国家它也是品牌。你可以使用,他也可以使用。另外,某一个品牌可能没有注册或注册失败,但作为一个品牌却被长期使用,可以有很强的识别性。这样的例子也是存在的。例如浙江五芳斋粽子公司,早年其注册商标是“鸡”牌。然而,“鸡”牌鲜有人知,五芳斋作为棕子的标识作用很强,数十年的使用已使它成为远近闻名的品牌。1996年,公司终于意识到了这一点,赶紧去注册了“五芳斋”这一商标。

3)商标需经法律程序审批,而对品牌的使用企业可以自己决定。商标在这里指的是注册商标,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取得,在注册成功之前称之为商标,宜称有独占性权利是不恰当的。一个标识,一个名称或两者组合能否成为商标,不是取决于企业,而是取决于国家的商标管理部门,在我国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品牌则不同,公司随便取一个名称,请人画个图案,就可以宣称这就是我的品牌,而且用不用、怎么用都不需要谁来批准。未经注册使用的品牌在没有名气之前,一般人不会去关注它,但一旦小有名气,品牌的含金量上去了,如果你不去注册就有可能被别人注册掉,从而失去使用权。另一种可能的问题是,你的品牌不错,别的公司也看中了,取了相同或相似的名称。如果市场分隔清晰倒也罢了,若是相同行业,麻烦很可能就来了。例如某市有两家“大富豪”酒店,在一次食品卫生检查中,其中的一家厨房卫生条件极差,被当地电视、电台、报纸公开曝光。然而一般消费者只记住了“大富豪”,不分是这家大富豪,还是那家大富豪,后来两家“大富豪”最终一起倒闭了。
因此,尽管品牌选择和使用是企业可以决定的,但为了安全起见,在选了品牌之后,去注册是必要的。注册成功了,品牌变成了商标,这样品牌开发者的利益也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4)从时效上讲,商标和品牌也不同。商标的有效性取决于法律,世界各国的《商标法》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规定得长些,如20年,有的国家短一些,如7年。我国规定为10年。当然,如果商标权人需要继续使用该商标,则可以续注。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一种永久性权利。但品牌则不同,法律上有效不等于市场有效,品牌角逐场上的走马灯现象非常普遍。一个品牌的经济寿命可能远短于其法律有效期。

5)品牌可以延伸,商标则需重新申请注册。品牌延伸,也就是某类产品的品牌用到另一类产品上去,如从娃哈哈营养液,到娃哈哈果奶,再到娃哈哈纯净水等,就是品牌的延伸。品牌延伸并没有改变品牌,因为其品牌名不变,品牌的标识、图案不变。但按我国的规定,当品牌延伸到一种新产品时,必须作为一件新商标重新办理商标登记注册。因此,商标注册时必须严格注明用于什么产品。如下所示,可口可乐在美国申请商标时要注明是用于碳酸气软饮料。

总之,品牌与商标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把握两者的关系,对企业品牌决策大有神益,企业经营者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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