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企业使用假iso认证证书投标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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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4 06:49:56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企业使用假iso认证证书投标被罚款

用虚假3体系证书投标被罚款,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川省泸州市泸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市财罚〔2020〕5号)
泸市财罚〔2020〕5号

泸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泸州兴利轮胎有限公司
地  址:泸州市龙马潭区迎宾大道二段9号1幢1层1号、2号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泸州市环境卫生所车辆维修用轮胎项目(编号:5105012020000189)采购活动中,在技术及服务性投标文件提供的“中泰联合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系虚假材料,该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技术及服务性投标文件、《泸州市财政局关于商请鉴定有关情况的函》(泸市财采监〔2020〕4号)、《泸州市财政局调查取证通知书》(泸市财采监〔2020〕5号)、《中泰联合认证有限公司关于回复泸州市财政局<关于商请鉴定有关情况的函>的回函》(中泰函字〔2020〕1号)、你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及中泰联合认证有限公司网站认证证书查询栏目网页截图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泸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泸市财罚告〔2020〕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250元(大写:陆仟贰佰伍拾元整,按照采购金额125万元的千分之五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至本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财政厅或泸州市人民政府办理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办理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泸州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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