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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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 09:58:16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司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办理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申请变更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公司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办理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公司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公司法人在国外开办公司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公司应当办理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公司应当办理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公司应当办理申请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人的意见,收缴《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公司档案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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