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薪实施细则第一部分定期提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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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9 14:29:12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员工提薪实施细则第一部分定期提薪

一条提薪日期定为每年4月1日。

第二条提薪审定时期为一年,即从上一年4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

第三条具有提薪资格者是4月1日当天作为公司的正式员工但符合下列各种情况之一者除外
1.长期休假者。
2.在提薪审定时期中的出勤天数不满规定劳动天数的九成者。
3.在提薪审定时期中受惩诫处分者。但受警告处分者在被特别认为有酌情从轻处罚余地的情况下,不受此鄭四纛对于提薪,以提薪审定时期中的工作状况、能力、职别及其他条件作为标准,进行审定。

幕五提薪的审定,按下逑类别进行
1.对办事人员,按上一条的标准进行分类,审定其提薪事宜。
具体的实施方法,每次分别制订。
2.操作人页(固定工資者)与办事人员同等对待。
3·对操作人员(半固定工資者),其圄定部分,按其固定对计件的比率,以固定工资者为标准实行提薪。对其计件部分,不实行提薪
4.对操作人员(计件工者),不实行提薪。

六条在按第三条的规定无提薪資格者中,如符合下列各种情况之一者,从其作为具有提薪资格者的最初提薪时间起,每一次失去提薪資格,均按第三等级实行调整提薪。
苻合劳动协约規定的长期休假者
2,在第三条笫2项規定的人员中,由于符合劳动协约规定及第2项規定的长期休假或是因为负伤、疾病(包含结核)而缺勤,使其出勤天数达不到规定出勤天数九成者

第七条说明
1.按劳动协约規定,由于负仿或疾病,缺勤一年后仍需要全休疗养,失去提薪資格者,应成为调整提薪的对象。
按劳动协约規定,因为结核,经过劳动协约规定的全休疗养后,仍需要全休疗养,而失去提薪格者,应成为调整提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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