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新产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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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4 20:21:06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四部分新产品鉴定

第十条鉴定要求
1·在完成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的全部工作后,按硕目管理级别办理申请鉴定。
2·鉴定分为样品试制后的样品鉴定和小批试制后的小批试制鉴定,不准超越阶段进行。属于已投入正式生产的产品的系列开发产品,经过批准,样品试制和小批試制鉴定可以合并进行,但必须具备两种鉴定所应有的技术文件、資料和条件。

第十一亲鉴定作业
1.按鉴定大纲完成样品或小批试制产品的各项测试。

2·按鉴定大纲备齐完整成套的图样和设计文件要求:鉴定应具备的图样及设计文件;正常生产应具备的图样及设计文件;产品定型后,正常投产时,制造、验收和管理用成套資料;随产品出厂应具备的图样及设计文件。

3·组织技术鉴定,履行技术鉴定书莶字手续。其技术鉴定的结构内容是:
(1)样品鉴定结论内容:审查样品试制结果、设计结构和图样的合理性、工艺性,以及特种材料解决的可能性等,确定能否授入小批试制;明确样品应改进的事项,搞妤试制评价(B评价)。
(2)小批试制鉴定结论内容:审查产品的叮靠性,审查生产工艺、工装与产品测试设备,各种技术资料的完备及可靠性,以及資源供应外购外协定点定型情况等,确定产品能否授入抗量生产;明确产品制造应改进的事项,搞妤产品生产工程评价(C评价)。

4.各阶段应具备的技术文件及审批程序按照产品图样、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的完整性原则和有关的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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