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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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6 01:00:43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有以下规定:
(1)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釆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5)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07年)旨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部法律对政府和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方式原则、责任及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这些处置措施包括: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护措施;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此外,法律还授权政府可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动,以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以维护社会治安;釆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根据这部法律,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隔离当事人、封锁有关场所和道路、控制有关区域和设施、加强对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等措施;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冶安秩序的事件时,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都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根据这部法律,国务院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法律还规定,获息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2009年)明确了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该办法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另外,该办法规定了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和实施的一系列基本要求。如各级安全E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1号令,2009年),其相关内容如下

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上述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上述两条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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