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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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9 01:01:14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教育是通过各种形式包括学校的教育、媒体宣传、政策导向等努力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学会从安全的角度观察和理解要从事的活动和面临的形势,用安全的观点解释和处理自己遇到的新问题。安全教育主要是一种意识的培养,是长时期的甚至贯穿于人的一生的并在人的所有行为中体现出来,而与其所从事的职业并无直接关系。安全教育的内容非常广泛,学校教育是最主要的教育途径之一。无论是在小学还是在中学、大学,学校都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意识的培养。其中包括织织活动,开设有关课程等。在高等教育中,国外般均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安全教育,一是培养安全专业人才的专业教育;一是对所有大学生的普及教育,包括开设辅修专业或选修、必修课程等。我国基本上也采用了这种模式。

安全培训的主要目的是使人掌握在某种特定的作业或环境下正确并安全地完成其应完成的任务,故也有人称在生产领域的安全培训为安全生产教育。安全培训虽然也包含有关教育的内容,但其内容相对于安全教育要具体得多范围要小得多,主要是一种技能的培训。安全培训主要是指企业为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和防范事故能力而进行的教育培圳工作。安全教育分为对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对生产岗位职工的安全教育两大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06年)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4号,2012年)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都应进行安全培训。《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规定:为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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