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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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6 01:02:45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全管理法规

安全管理法规,是国家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所制定的管理规范。从广义上来讲,国家的立法、监督、监督检查和教育等方面都属于管理范畴。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国家和企业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是各类工矿企业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根据生产实践的客观规律总结和制定的各种规章。概括地讲,这些规章制度一方面是属于生产行政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是属于生产技术管理制度。这两类规章制度经常是密切联系、互相补充的。

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的制度建设是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制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中,都对不断完善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提出了要求。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及实施方法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经过多年的劳动保护工作实践这一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在国家相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多项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责任制都被列为重要条款,成为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

2.安全教育制度
建国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产业部门为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陆续颁发了一些法规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仅规定了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培训的义务和职责同时规定了“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把“企业应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作为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也都对劳动保护教育制度予以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国发2013]19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多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使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检查逐步成为劳动保护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1980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把每年5月份定为“安全月”,以推动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全国安全月”从1980年一直持续到1984年。从1991年开始,全国安委会开始在全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周”活动。从2002年开始,我国将“安全生产周”改为“安全生产月”。作为安全生产月的重要内容,2014年第15个“全国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已经结束,其主要内容是:安全隐患曝光行、媒体记者企业行和“打非治违”专题行,活动围绕深人贯彻“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工作制度,结合安全生产领域暗査暗访工作安排,统筹邀请媒体记者、摄制组随队采访报道。

4.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956年国务院发布了《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91年2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第75号令),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保证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1989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原劳动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等程序进行了规定。为履行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检查职责,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组织进行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等也作出了规定。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2011年9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了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决定。

5.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1978年国务院重申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明确要求“企业单位必须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1979年,国家计委经委、建委又联合发出了《关于安排落实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同年,国务院发出了第100号文件,重申“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10%~20%(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应大于20%)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得挪用”。为了加快我国矿山企业设备的更新和改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同时规定了对“未按照规定提取或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的罚则。

6.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规范
1977年8月2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有计划改善劳动条件工作的联合通知》中第四条提出:“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时,必须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一定要做到主体工程和防尘防毒技措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97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明确规定:“新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关于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淮的条文中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1978年《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1988年《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的暂行规定》,1990年《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1996年《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监督规定》,1998年《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等

7.安全生产监督制
安全生产监督是国家授权特定行政机关设立的专门监督机构,以国家名义并利用国家行政权力,对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监督。在我国,国家授权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制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法规制度、监督组织机构和监督工作实践构成体系。这一体系还与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监督,工会组织的群众监督相结合。1978--1979年,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着手进行锅炉、矿山安全的立法和监督工作,并于1982年2月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同年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监察条例》。1983午5月,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安全监督工作的报告》同意对其他行业全面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督制度和违章经济处罚办法。1997年1月,劳动部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监督规定》明确了任何建设项目(工程)必须接受业安全卫生监督和验收。

8.工伤保险制度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要求。1996年10月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2年国务院发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探索建立符合社会保险通行原则的工伤保险工作进入了新阶段。1996年国家发布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为工伤的鉴定提供了技术规范。目前我国的L伤保险制度,贯彻了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和改革思路,把过去企业自管的被动的工伤补偿制度改革成社会化管理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职业康复三项任务有机结合的新型工伤保险制度。2010年国务院对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修订案自2011年1月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还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5类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明确规定。¨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四种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四种情况是:①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②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④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②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③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④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9.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2002年国家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从而推行了我国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将对提高我国安全专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发挥重要的作用。为适应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有关精神,经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硏究决定,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中增设助理级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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