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认证 发表于 2020-4-13 10:26:54

知识产权创造

知识产权创造
基于知识产权的权利本质,首先,知识产权创造的对象是作为“权利”的知识产权,而非该权利保护范围内的创新成果。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职能管理而言,创新成果只是知识产权管理等相关人员创造知识产权的原材料,而创造的“权利”的数量和质量根本上分别取决于不同的因素。“权利”的数量根本上取决于原材料创新成果的数量,而“权利”的质量与创新成果的质量有一定关系,但并不取决于创新成果的质量。作为“权利”的知识产权的质量高低体现为权利范围、稳定性等法律效力,取决于知识产权相关专业人员创造能力和水平。也因此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亦应界定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人员。

其次,知识产权创造的目的同样是满足公司战略、业务发展、关键经营活动的各种需求,如储备知识产权竞争资源、避免业务发展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保护自身创新成果等,而不同的企业包括同一企业不同层级的需求有很大不同,因此,创造出的知识产权能够发挥的作用或价值及发挥作用的方式亦有不同。例如,对于公司战略或业务层面储备知识产权竞争资源的需求,并不需要直接的显见的知识产权运用活动,只需要知识产权客观存在就已经时时发挥着保障公司业务发展的作用。正如国家创建军队武器的核心作用和价值一样,对于企业而言,大多数情况下,知识产权作为保障企业业务发展的竞争工具和武器,其隐性的安全保障作用处于更加核心的地位。

第三,知识产权创造的途径,包括基于自主创新、研发合作或委托开发取得的创新成果进行知识产权创造,以及购买知识产权、获得知识产权许可、收购并购等方式获取公司战略、业务发展及有关经营活动所需知识产权。

因此,可将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界定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围绕企业战略目标、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在自主创新、合作或委托开发、技术引进、收并购等科技创新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对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挖掘布局、知识产权申报审核及确权、知识产权相关合同审核、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等进行决策、实施和监控,从而获取知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权益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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