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认证 发表于 2020-4-13 10:24:50

知识产权的本质及其功能

知识产权的本质及其功能
知识产权是什么的基本问题,是决定其功能和作用的客观基础,也进一步决定了实现其价值的主要途径和方法。因此,探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首先要明确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明确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不仅是仅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理论基础,也是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通常提到知识产权时往往将其理解为知识产权的对象,即“知识财产”。作为一个定义,概念必须揭示出其定义的事物的本质属性,以便与其他事物相区别。明确对知识产权概念的认识,其目的在于通过把握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廓清知识产权与其他事物、已有概念的区别和联系,明确其在相关概念体系中的位阶性以及知识产权在这种位阶中的定位,避免因混淆、混用知识产权与知识财产、科技成果或技术成果等相关概念,而造成对知识产权功能和作用的认识偏差。

一般而言,对概念下定义时采用的多是“属加种差”方法,对知识产权所下的定义既要描述其“属”,也要揭示其“种差”。但是,在这个貌似繁荣的新兴学科中,连“知识产权”这个最基本的概念,都存在严重的分歧。目前,关于知识产权概念的争议主要在于知识产权的对象的本质属性。物权是基于有形的物的权利,债权是基于合同的权利,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创造成果”、“创造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信息”、“知识财产”、“智慧产品”,还是“无形财产”的权利,仍无定论。概念是事物本质特征的抽象描述,但何谓“本质特征”,并不是一个无须限定前提的客观判断。“所谓‘概念’已将所拟描述或规范对象之特征穷尽列举的设定之存在基础,并不真在于概念的设计者已经完全掌握该对象之一切重要的特征,而在于基于某种目的性的考虑(规范意旨)……” 法学界之所以要对知识产权的概念进行讨论,其目的也在于通过把握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进一步认识和判断新出现的权利能否纳入知识产权的框架之内,以保持知识产权的开放性。

但法学界关于知识产权概念的共识是,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是与物权、债权、人格权并列的民事权利。正如日本学者富田彻男强调的,知识产权本质上是竞争者为阻止其对手销售自己的产品或商品而拥有的垄断顾客的一种权利。[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来说,关键在于把握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知识产权的功能和作用在于这种“权利”所具有的功能和能够发挥的作用,知识产权的创造、维护、运用和保护的对象皆是“权利”,而非该权利保护范围内的创新成果。但在实践中,往往将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与科技成果等概念混淆或混用,从而造成对知识产权功能的认识偏差,对知识产权能够发挥作用的定位偏差。

作为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源于市场经济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功能在于权利人有权排除或禁止他人制造、使用或销售该权利保护范围内的创新成果。时至知识经济下的今日,在知识产权强保护和开放式创新的全球形势下,这种排除权或禁止权的功能越来越被企业用于市场竞争与合作,借以发挥的主要作用已从限制或排除竞争(保护自己权利范围内的创新成果),演化为确保业务和科技创新自由、竞争与合作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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