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认证 发表于 2020-4-13 10:21:36

知识产权管理主体的界定过于上位

知识产权管理主体的界定过于上位,不利于认清知识产权管理职能与其他职能管理的区别和联系

在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进行概念界定时,目前国内学者关于管理主体的表述,仅有蒋坡特别指出“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其他相关研究文献在管理主体方面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笼统的将管理主体界定为“企业”,二是忽略不提管理主体。对于传统的职能管理,如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管理主体的笼统界定或默认不提,不会造成对相应职能管理部门管理职责及管理内容的理解偏差。但对于新兴学科知识产权管理来说,如果将管理主体界定为上位概念“企业”,则不利于认清知识产权管理与研发管理等其他职能管理的区别与联系;对于设置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的企业来说,也容易引起知识产权管理在管理职责、管理内容及绩效指标等方面与其他相关职能管理的交叉和混淆。

如在知识产权创造方面,以当前业内较为关注的专利数量和质量问题为例,在企业整体层面上,专利数量和质量可以作为衡量一个企业专利创造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但专利的数量决定于企业研发投入的多少和研发部门的创新成果的多少,只有对初创企业或知识产权意识较为淡薄的企业而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的知识产权意识的普及知识产权的挖掘等工作,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数量的增加。专利数量很大程度上只能体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工作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核心职责在于专利质量。即,具体到职能管理层面,一个企业的专利数量和质量分别取决于研发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创造环节,衡量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指标是专利的质量,知识产权管理主体(部门或岗位)的绩效亦在于专利的质量。如果将脱离研发投入支撑的专利数量,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导向,或者把专利数量作为并非决定于其管理职责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绩效指标,难免会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导向歧路。这也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数量爆发式增长,所谓“垃圾专利”较多的主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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