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 发表于 2022-4-3 01:05:42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在各种支持基础之上,而安全生产的法规体系尤为重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据统计,建国六十多年来,颁布并在用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约三百多项,内容包括综合类、安全卫生类、“三同时”类、伤亡事故类、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类、职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和检测检验类。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现,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与此同时,国家还制定和颁布了数百余项安全卫生方面的国家标准。根据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若干层次构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如下。

1.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宪法的许多条文直接涉及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问题,这些规定既是安全法规制定的最高法律依据,又是安全法律、法规的一种表现形式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特别行政区法律除外)
(1)专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2)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法规
(1)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颁布),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2007年)。
(2)地方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如:《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4.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制定、颁布),如:《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2014)。
(2)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颁布),如:《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制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如:《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6.法定标准
(1)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如: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2801-2008《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2)行业标准,如AQ8001—2007《安全评价通则》、AQ1095-201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实施细则》
(3)地方标准,如:《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规范》。
(4)企业标准

7.国际条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条约。本书中主要是指我国政府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如:《矿山安全卫生公约》(第176号公约,1995)、《建筑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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