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认证年审 发表于 2021-2-19 14:12:07

交接管理制度

交接管理制度
第一条员工交接分类
主管人员交接
2.经管人员交接,

第二条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部门的人员。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部门人员名册。
2.未办及未了事项。
3.主管财务及事务。

第四条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顼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2.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一级部门主菅人员交接时应由公司负贲人派员监交二级部门以下人员交接时可由该部门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条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七条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接之日将第三条规定的事顼移交完毕

第八条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接日将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

第九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硕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莶呈报。

第十条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硕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莶呈报。

第十一条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貴人代为办理交接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贲。

第十二条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的贲令于10日内交接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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