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认证 发表于 2020-12-13 10:37:22

认证认可机构间的多边互认

认证认可机构间的多边互认
      认证认可机构多边互认是不同经济体之间彼此接受对方的检验、检测、认证等合格评定结果、减少或避免重复评价、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基础。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品必须符合进口方的标准、技术法规的要求,要确定商品是否符合这些要求,需要对其实施检测、检验、认证,即合格评定程序。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构成了商品跨境贸易中的技术性壁垒,即技术性贸易壁垒。如果进口方不接受出口方出具的合格评定结果,即使该合格评定是按进口方的要求实施的,那么出口商品就必须再一次由进口方实施合格评定,以确定其是否满足进口方要求,从而造成重复评价,增加贸易成本。进口方接受出口方的合格评定结果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进口方认同出口方合格评定的实施者,即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其他必要条件比如进口方认同出口方合格评定所依据的要求和程序等)。而认同合格评定机构能力的方式之一,也是最普遍的方式,就是认同合格评定机构的认证认可资格,因为认证认可是对合格评定机构有能力从事特定合格评定活动的正式确认。但是,当这种认同需要跨越经济体时,可能遇到问题。因为出口方合格评定机构可能只获得出口方认证认可机构的认证认可,而进口方可能不了解出口方认证认可机构,也就不认同它的认证认可。不过,进口方相信自己的认证认可机构,所以如果进口方认证认可机构承认出口方认证认可机构的认证认可的有效性,那么进口方就有可能认同出口方认证认可机构对出口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因此,在不同经济体之间,每个经济体的认证认可机构都承认所有其他经济体的认证认可机构的认证认可的有效性,即认证认可机构多边互认,就成为这些经济体之间相互接受合格评定结果、消除重复评价、实现贸易便利化的必要条件。

      “承认”和“接受”是两个概念。GB/T 27000-2005对“接受”的定义是:对另一人员或机构提供的合格评定结果的使用。因此承认(对另一方合格评定结果有效性的认同)是接受(对另一方合格评定结果的使用)的前提,接受是承认的最终目的。承认通常是在合格评定结果的提供方之间进行的,比如认证认可机构之间相互承认彼此颁发的认证认可证书;接受通常是由合格评定结果的使用方作出的行为,比如进口方海关依据出口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决定允许某批货物入境,或者进口国买方依据出口国卖方从出口国认证机构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决定与其进行交易。在实际当中,被承认不一定被接受,比如A经济体认证认可机构颁发的认证认可证书,可能得到B经济体认证认可机构的承认,但不一定被B经济体的政府部门接受,比如出于贸易保护或政治原因。

      认证认可机构多边互认的最基本条件是所有认证认可机构都遵循相同的标准来运作,即国际标准ISO/IEC 17011:2017《合格评定认证认可机构的要求》。目前,国际上对认证认可机构的运作是否符合该标准,是通过认证认可机构之间的相互评审来确认的,即同行评审。但同行评审的具体操作,并不是由A认证认可机构对B认证认可机构进行评审,而是由认证认可机构多边互认协议的管理机构,从互认协议各个成员选择有资格的人员组成同行评审组,对某一认证认可机构实施评审。

      认证认可机构多边互认也分为不同领域。虽然认证认可机构都按照ISO/IEC 17011建立管理体系、实施认证认可活动,但认证认可机构对实验室、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等合格评定机构的具体评审活动依据不同的标准,比如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通用要求》、ISO/IEC 17020《各类检验机构运作要求》、ISO/IEC 17065《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ISO/IEC 1702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因此,认证认可活动按照评审标准划分为不同领域,比如实验室认证认可、检验机构认证认可、产品认证机构认证认可、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认可,不同领域的认证认可活动需要不同的技术能力。与此对应,认证认可机构多边互认也划分为实验室认证认可互认、检验机构认证认可互认、产品认证机构认证认可互认、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认可互认等不同领域。认证认可机构之间的同行评审也按不同的互认领域实施。每个互认领域的同行评审,都要对认证认可机构在该领域所覆盖的认证认可活动中遵循ISO/IEC 17011的情况进行评价,还要评价认证认可机构是否具备运用该领域所对应的评审标准所需的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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